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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9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我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和在服务窗口开展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到部门申办事项,由该部门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业务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服务窗口工作,原则上不再从事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其它工作。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在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工作性质不变,福利待遇与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其它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市财政局负责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人员的办公经费划转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团市委负责接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服务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投诉受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并受理相关行政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亲自过问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情况,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建设工作。

第八条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定期到本部门服务窗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情况。每月至少到本单位服务窗口检查指导工作一次,每年不少于十二次。

第九条依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厅公示,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各派驻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窗口的管理

第十条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窗口部门事项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服务窗口。窗口的进驻或撤出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各窗口审批服务事项,除即事即办外,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代办服务,严禁让办事群众和企业“两头跑”。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服务窗口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各服务窗口根据本部门或单位授权,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代表本部门或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将本部门或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缴费和送达。

(二)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代办服务和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报送相关材料,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实行牵头单位联审联办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完成联审联办有关事宜。

(三)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时限、前置条件、审批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八要素管理。各服务窗口应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规范要求,制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化的申请书等文本,并向社会免费提供。各服务窗口负责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八要素公开内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各服务窗口需修改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时限承诺制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完成本部门或单位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条件。

(一)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要选派具有以下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政务中心窗口工作。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备审批主体资格和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具备与服务窗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组织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强,服务意识好;

5.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二)选派在岗工作人员。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调整。

(一)选派窗口工作人员,采取选派部门推荐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由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根据选派条件提出人选,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行政执法资质、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和计算机操作水平。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选派到服务窗口工作。

(二)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应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窗口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两年内不予调换其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确需调换时,应提前五天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三)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应实行AB岗制度。当窗口某一岗位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四)对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尚未熟悉工作前,拟调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离岗。

(五)经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察,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设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在五日内调换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为主,原单位不得安排与窗口无关的其它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退回派驻单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纪检监察部门。

(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部门或单位,除扣减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或单位的绩效考核分值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窗口党(团)员的教育管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中的党(团)员应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生活和所在党(团)支部的各项活动。

(二)窗口工作人员中党(团)员的组织培养、教育管理、评选表彰、民主评议和党(团)费收缴等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所在党(团)支部负责。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派驻单位不再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及窗口工作人员组成。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提出的初步考核意见;复核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异议。

第十九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月度评比和年度总评考核机制。原则上每月评选出6个月度优秀窗口及20名月度先进个人;结合月度评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年底评选出年度优秀窗口及年度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15%确定考核优秀等次,不占窗口单位指标。年终考核结果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书面告知窗口所属部门或单位,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先、晋升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派驻单位党组织在研究确定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前,应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张贴。

第二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调离市政务服务中心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本人窗口工作表现书面鉴定,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旗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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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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