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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鄂府发〔2015〕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14年秋季以来,我市有效降水较少,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5年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各旗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名胜风景旅游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环城林带,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等级公路两侧绿化带,康巴什新区绿化区;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及各旗区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本辖区、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区烧荒,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严防机动车喷火。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需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气候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和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区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草区,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切实做好防火预案的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报警电话:121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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