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4-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沈阳市“十二五”规划审批发布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06〕2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际,现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审批发布范围
本方案所涉及的规划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体系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领导分工表的通知》(沈规编发〔2010〕1号)中所列的专项规划和地区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地区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在该地区的细化和落实,是市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
二、规划审批层次及发布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对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需要市政府申报、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此类规划共15个。
(二)经区、县(市)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发布。各区、县(市)总体规划经本区、县(市)人大批准后,由本区、县(市)政府发布。此类规划共13个。
(三)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起草单位联合发布。除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经起草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发布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与起草单位联合发布。此类规划共51个。
三、规划审批前期准备工作及报批要件
(一)规划起草部门在报送待批规划前,应与业经批准的《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其他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保持一致。同时,做好“横向”、“纵向”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
(二)规划起草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规划文本时,应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规划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规划编制说明应载明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主要内容、征求意见、规划衔接和专家论证等情况。
(三)对于需要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点专项规划及开发区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规划文本等相关要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审批发布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注重衔接。规划的审批及发布是规划实施推进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严格遵守“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互相矛盾”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二)超前准备,规范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超前做好规划报批要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履行好规划会签、送审等相关审批程序。
(三)抓紧落实,如期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此方案抓紧做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规划的审核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力争在今年7月末前完成全部规划的审核发布工作。
附件:1.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略)
2.经区、县(市)人大批准,由同级政府发布的地区规划(略)
3.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与起草单位联合发布的专项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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