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4〕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实现针对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构建行政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三)比例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将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细化行政处罚权,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发布信息、提醒、建议等人性化措施,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情形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律不得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划分不同阶次。要创新裁量机制,引入智能裁量模式,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精准度。

(二)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简化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对许可的条件、程序进行合理简化,压缩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对许可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许可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的具体条件。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要列出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从严规范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协议。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确定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程序。

(四)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从严约束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行为必须合理确定征收财产和物品数量、时间、计算比例等。对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一律减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征收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征收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要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免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五)规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项目和方式,避免或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严格执行《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的实施、方式、范围和周期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检查的具体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未明确规定间隔时间的,要根据设备、设施的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定期检验的间隔时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进行定期检验,未明确规定检验的间隔时间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六)规范行政确认自由栽量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权属确定、身份证明、特定事项登记、认定、认证等行为时,合理运用行政确认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的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行政确认的具体程序、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履行的程序和所需的材料要方便申请人。

(七)规范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对给付和奖励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给付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对给付和奖励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要列出给付和奖励的具体方式。给付和奖励的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列出具体标准。实施行政奖励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以外,行政机关要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拟奖励对象的名单和事迹,听取各方意见。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规范行政自由栽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一是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集体讨论等程序规定。二是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必须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定栽量权基准应遵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并参照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以及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裁量权基准制定完成后,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客观情况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裁量权基准。三是实行行政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裁量权基准时,要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四是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由市和区、县(市)政府统一发布行政执法部门选取的典型案例。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要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五是实行文明执法规范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用文明、说理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传递与执法相关的信息。(三)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贯彻落实。一是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级部门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规定。二是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力度,每年要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三是市和区、县(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的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实际执行情况和实践效果情况的监督。四是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行政职权,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种类、名称、依据、运行流程、救济途径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自觉接受监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