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40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工商、质监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理顺各项关系,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平稳过渡。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工商、质监系统机构编制的接收、核定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工商、质监系统干部调整配备、人员划转交接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工商、质监系统预算、资产、经费保障工作。

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要于2013年12月中旬前完成,财政体制调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5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是:将工商、质监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调整后,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额,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县(市、区)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从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编委办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体制调整工作中有关经费划转和人员待遇落实等相关工作。

(三)确保队伍稳定。各级政府和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省工商、质监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实行冻结。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外,凡涉及全省工商、质监系统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一律停止审批。全省工商、质监系统除省管干部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录用、调入和跨层级、跨地区异常调动,对已经启动、经过批准公布确定的本年度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按原计划继续实施,对工商、质监部门已经考核的干部,要按原计划任职使用,军转干部安置按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办理。在冻结期间,凡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和调整机构、增加或调整编制,超编超职数安排领导干部、晋升非领导职务和人员异常调动的,一律无效。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资产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理顺工作关系,即行承接地方政府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同时,做好组建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涉及的从工商、质监划转监管队伍、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等有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以此次体制调整为契机,抓好基层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到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行顺畅。

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财政体制调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