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9〕21号 |
颁布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实现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实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
目标实现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收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1、认真落实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物价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与财政等部门一道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含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的重点是:
(1)按照“保增长”要求,应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
(2)市、县两级越权审批的;
(3)自立收费项目的;
(4)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
(5)肢解收费项目变相多收费的;
(6)转移收费职能,改变收费主体的;
(7)只收费不服务的;
(8)重复收费的;
(9)具有垄断性质收费的;
(10)强制收费的;
(11)搭车收费的;
(12)变相收费的。
对不符合“保增长”要求的收费项目和偏高的收费标准,按照审批权限,一律予以取消和下调;对收费标准有“浮动”规定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越权审批、执收单位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收费行为。
在全面清理和规范的同时,重点清理和规范涉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就业(创业)的收费。
二、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在全市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加价制度,适时调整地下水和自来水价格;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其收费标准,已经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和建制镇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支持服务业发展,调整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
2、深化电价改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对风力发电,在燃煤发电机组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25元;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企业实行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的惩罚性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根据电网负荷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分时电价,鼓励用户合理用电。
3、大力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过价格政策鼓励垃圾焚烧和垃圾发电,逐步减少垃圾填埋。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准备工作,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征收标准,力争2009年底前开征。
4、配合国家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市政府部署,今年上半年拟对全市出租车运价和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
三、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扶持粮食等农副产品生产
1、稳定粮食等农副产品的价格。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制止压级压价行为;稳定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降低农副产品生产成本;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少农副产品流通和销售环节成本。
2、利用价调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充分发挥价调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做到专款专用。年内要扶持一批种植、养殖基地,以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3、为农民提供农副产品生产成本情况和市场价格、供求信息。进一步发挥物价部门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机构作用,重点搞好各类粮食品种、生猪、食用油、蛋禽等生产成本调查、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信息采集。并拓宽工作领域,在完成上报任务的同时,将调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通讯、发送材料等形式,及时、定期提供给农民,帮助其制定正确的种植养殖计划,规避风险,增加收入,同时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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