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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第237号令)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保留《阜新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功能区域的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号令)等40件规范性文件,废止《阜新市城市集中供热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号令)等46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阜新市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fuxin.gov.cn/fx/zwgk/zfwj/content/4028e48a51aa25ad0151adaa257a0163.html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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