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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丹东水运行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号:丹政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2-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振兴丹东水运行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水运行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振兴我市水运行业发展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投资在丹东地区的水路运输企业,免收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二、对在丹东地区新注册成立的水路运输企业,总载重吨在10000吨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对其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每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每年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次年兑现上一年的办法执行。

三、对在丹东地区已注册成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合计运力10000载重吨以上和对填补丹东水运市场空白的企业(如注册丹东地区的水运企业经营油品运输的),按第二条给予相同优惠待遇。

四、市金融办帮助与有关商业银行沟通协商,依据《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7〕84号),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水运企业申请在丹东注册时,其前置水路运输(筹建)许可市级审核、审批内容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协助企业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派专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办公及居住场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问题。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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