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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大连市“十二五”规划发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大政办发 [2010] 149号
颁布日期:2010-10-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大连市“十二五”规划发布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发布程序,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促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十二五”规划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体规划的发布

《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市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市总体规划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各区市县、先导区总体规划要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及各区市县总体规划经本级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发布;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总体规划由各管委会批准并发布。各区市县、先导区总体规划需报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关于重点专项规划的发布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大连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实际,主要在涉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社会事业及对口支援等领域组织编制了24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必须遵循“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高度重视和做好规划衔接。重点专项规划草案须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全市24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是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支撑,专业技术性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在做好充分论证和与市总体规划及本级、上级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审批,在一定范围内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三、关于其他规划的发布

除24项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再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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