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5-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政发[2011]54号)、《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对健全和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为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实施好《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
(一)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形成的重要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法律的实施,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才能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是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会影响社会和谐,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才能确保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规范性文件中乱设处罚、许可、收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文件之间相互打架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只有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完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一)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落实集体讨论制度。按照《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
(四)完善内部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办文机构、法制机构相互配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对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办文机构不得安排上会讨论。对未经集体讨论的文件,行政机关领导不得签发。坚持“合法性审查和文字审查”的分工原则,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五)落实文件公布制度。要严格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公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三、严格报备程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严格按照《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关键不在于文件的标题和形式,而要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来把握。办文机构在文件办理时,要主动与法制机构沟通联系,以确定文件的性质,防止漏报情况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备案。备案登记时间按报送备案的方式计算:采取邮寄方式的,按寄出的邮戳日期计算;采取径送备案方式的,按负责备案审查机关收到的日期计算。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重新报送备案所采取的备案方式确定。
(三)确认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备案审查过程中,对超越权限和违法创设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违背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予备案,并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不走过场
(一)建立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报表的形式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和年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认真落实《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对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依法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15日和12月15日,分别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和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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