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花厅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8-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关于花厅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公布花厅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徐政报〔2014〕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花厅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望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新沂市将《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文件:szfu[2014]90(2014-08-06).doc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408/W0201408294527040633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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