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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政办发 【 2009 】 45号
颁布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我市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用工需求下降,就业岗位减少。围绕贯彻落实“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方针,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当前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全民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二)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的额度。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

(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通化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集中区要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库和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建设,增强创业辅导、就业援助及人才储备等综合功能,为区内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服务。

(七)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八)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前提下,对稳定职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九)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凭《毕业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到创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及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十三)各县(市、区)要围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创造条件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各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创业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地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十四)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毕业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求职能力。

(十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免费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十六)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返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人登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

(十七)依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和民族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

(十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寻求职业过程中免收一切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解读,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营造全社会都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

(二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市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二十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二十二)对县(市)政府、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二十四)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10万元奖励;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十六)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十七)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执行。

(二十八)延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1年。

三、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促进各类群体创业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特色活动,引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就业。

(一)由宣传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五送两促三进”活动。努力为创业者和求职者宣传政策、提供信息、搭建平台、促进创业与就业。

(二)由教育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助我行”活动。组织开展校园内的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活动,培养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三)由妇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导师”活动。选择一批有实力、有经验的女企业家,与女大学生结对帮扶,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实践场所,提高女大学生的创业和就业技能,提升创业、就业的成功率。

(四)由共青团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实践宣传”活动。通过青年创业指导团组织专家和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典型,进入校园巡回演讲,相关部门提供创业指导、开业咨询、企业策划等服务,以互动形式宣传创业先进人物,交流自主创业的成功经验,帮助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掌握创业知识。

(五)由残联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对接服务”活动。广泛收集适合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大学生就业岗位信息,开展针对性就业前指导、岗位快递、专场招聘、特殊就业扶助等活动,帮助其实现就业。

(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工商联共同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组织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信息,并通过专场招聘、现场服务的形式,搭建民营企业与各类求职者间的共需平台。

(七)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将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各种形式,切实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政府问责制

各地要把城镇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未完成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行政府问责制。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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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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