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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把我市企业做优做强,增强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有利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促进企业规模扩张和跨越式发展;有利于企业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力。目前,我市已有8户企业成功上市,上市企业数量在全省列第三位,企业通过IPO和再融资,共募集资金76.8亿元,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提上了日程,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创造了前提条件。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抓住机遇,积极支持域内企业在国内外(境外)上市融资以及在国内(外)、境外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实现挂牌,鼓励企业依靠资本市场不断提高产品层次、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努力降低企业上市和挂牌成本

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支付较高的上市和挂牌成本。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与保荐机构或推荐机构、中介机构订立改制辅导协议后,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为企业上市和挂牌降低成本,保证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一)企业因上市或挂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的前提下,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所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公安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

(二)企业因上市或挂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账增加年度销售收入及利润需补缴增值税、营业税的,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所得税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受益财政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在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和挂牌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和地方无偿扶持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处理。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支持上市和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与保荐机构或推荐机构、中介机构订立改制辅导协议后的企业,以及已上市和挂牌的企业所谋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情况下,积极做好各方面扶持工作。

(一)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新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了必须缴中央、省财政部分外,地方性规费及中央、省规定收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二)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时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用地指标和工业生产要素供应方面给予企业积极支持。

(三)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四)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各类工业科技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五)企业在国内外(境外)首发上市(IPO),以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市本级范围内项目建设的,按照《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1号)给予优惠。

四、明确奖励标准,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进程,市政府将对市本级成功上市和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并由市财政列支。

(一)企业在国内外(境外)首发上市(IPO)成功后,市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二)企业拟在国内外(境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与推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重组协议后,市政府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三)企业挂牌后,通过经营和发展达到上市标准,实现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在国外、境外上市,市政府再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合力

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工作合力,营造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的良好工作氛围。

(一)市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功能,牵头做好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定期调度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进度,做好企业上市和挂牌的宣传工作,以及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企业上市和挂牌涉及的各项政策和奖励资金,切实把我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抓出成效。市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公用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各项工作。通化双基证券咨询有限公司要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域内企业上市和挂牌,在税费政策、项目扶持政策上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同时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要积极支持,按照奖励标准和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

(三)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确定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认真筛选域内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地考察工作,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制定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推进计划。

(四)市本级企业因上市和挂牌享受税费和项目扶持方面的政策,区属企业由拟上市和挂牌企业向所属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区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复审;市属企业可直接报市金融办审核,市金融办将审核意见提交通化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并下发批准文件,区级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五)市本级企业在上市、挂牌前改制重组过程中遇到历史遗留问题、其他特殊问题,按权属划分由市、区两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解决。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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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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