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政办明电〔2014〕71号 |
颁布日期:2014-08-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4年征集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的意见
吉政办明电〔2014〕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调动适龄青年到艰苦地区服役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征集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对2014年征集的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实行特别优待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别优待对象
我省2014年征集的进藏和高原条件义务兵。
二、特别优待政策
(一)给予特别优待金。进藏义务兵在享受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发特别优待金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发特别优待金不低于10000元。
(二)不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除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义务兵转改士官或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调入内地部队的,自选改或离开高原地区之日起不再享受特别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项目和标准与普通兵员相同。
三、特别优待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对2014年征集的进藏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由市(州)、县(市)负担一部分,省财政补助一部分。对进藏兵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高原条件兵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入伍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拨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承担的资金应同时到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进藏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入伍满1年后领取第一年优待金,入伍满2年后领取第二年优待金。
各市(州)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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