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15〕9号 |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咸政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鉴于形势发展变化和有效期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市政府文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3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大型商贸服务类项目加快落户咸宁市区发展有关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3〕13号)。
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9〕1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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