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130号 |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水平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武汉市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水平工作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武政〔2014〕12号)精神,为巩固、扩大和提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国家卫生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常态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意识,努力消除前一阶段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城市社会大卫生问题,确保到2017年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考核指标要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健康城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继续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统筹推进”、“为民建设、建设为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统筹,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丢分,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巩固、扩大和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8个方面40条考核内容,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每一方面确定总牵头责任部门;每一条确定责任单位、协办单位,责任单位中排第1位的为该项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市爱卫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区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起草本市爱国卫生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市、区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市、区爱卫办机构设置符合《新标准》要求,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职、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做到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各区所辖街(乡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街(乡镇)或者建成不少于1个省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标准的卫生街(乡镇)。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牵头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1.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武汉广播电视台、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地铁集团)
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依法严控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武汉广播电视台、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地铁集团、市烟草专卖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牵头责任部门:市城管委)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照明功能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供电公司;协办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实现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
6.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禁止活禽宰杀。新城区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管委)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并建立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
(四)环境保护(牵头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者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新标准》要求,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安全保障达标率达到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水务集团)
4.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重点场所卫生(牵头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牵头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4.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环保局)
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牵头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社区,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
6.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文化局)
7.每个街道范围或者3—10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8.辖区婴儿死亡率≤4.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5.8‰,孕产妇死亡率≤14/10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牵头责任部门:市爱卫办)
1.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巩固、扩大和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认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将爱国卫生有关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畴。建立定期调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把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新标准》要求,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继续坚持区领导包街、街领导包社区、部门领导对口督促、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等做法,实行目标任务包保责任到人,形成责任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固强补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对照实际情况抓好固强补弱工作,确保全面达标。持之以恒落实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评审专家组对我市评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消除盲区、补齐短板、缩小差距。
(四)广泛宣传,全民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市民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和社会氛围。
(五)坚持考评,落实奖惩。每季度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开展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任务未完成、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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