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1〕3号 |
颁布日期:2011-01-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14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两证”)新一轮换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要对本区域和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对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名册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或附件3,培训学号见附件4或附件5,照片为近期彩色1寸),于2011年2月25日前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电子文档。逾期未申报的,将不予办理执法证件。本轮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即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将在十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全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换发证件前均应参加通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培训应统一使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培训教程》以及指定的通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目录见附件一)。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不超出指定教材和指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范围。考场统一命名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地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市直各相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应在2011年5月底前结束,考试应在6月15日前结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所需指定教材的数量。
三、严格证件管理,确保新证有序发放
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新证。市政府法制办将于2011年7月10日前对拟发放执法证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市政府法制办已在其门户网站上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网上查询系统。
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执法证件以及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制发证件的部门,应将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但在办证前应将办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换领新证,不得越级申办。
四、其他有关事项
换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即每证30元。培训事宜和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通知。
行政执法证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办证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联系。(联系人:郭江波联系电话:8652710传真:8652710电子邮箱:93633118@qq.com)
附件:
1、通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目录
2、行政执法证名册表(电子文档式样)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名册表(电子文档式样)
4、各县市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学号及证件序号
5、市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学号及证件序号
下载附件:附1.doc
下载附件:附2.doc
下载附件:附3.doc
下载附件:附4.doc
下载附件:附5.doc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附1:
通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0、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1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14、《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5、《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16、《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7、《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18、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1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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