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0〕54号 |
颁布日期:2010-06-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黄冈化工产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4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化工产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冈化工产业园项目入园管理意见
黄冈化工产业园是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其入园化工项目视同市直项目对待。为确保入园项目质量,规范园区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准入
(一)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园区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的化工项目准许入园。
(二)入园申请。所有入园企业须向黄冈化工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三)准入论证。对提交入园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黄冈化工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黄州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消防、科技等市直部门及园区管委会,重点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监审查能否达到要求、建设阶段能否实现“三同时”以及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形成是否准入的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审批。
二、选址供地
(四)落实选址方案。对拟准入的化工项目,统一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黄冈化工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市直部门及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及项目类型,提出项目选址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核定用地规模。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黄冈化工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国土资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建筑设计方案,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审核测算出项目土地使用面积,待项目正式落户后,按招、拍、挂程序供地。
三、专业评审
(六)组织部门进行专业评审。由市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落户的项目,重点就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政府配套投入、预期产出效益等问题,向黄州区、市直相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公司)、专业咨询机构、园区管委会等参加评审的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发出通知,请他们对拟落户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评审和经济分析,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有关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评审建议书》报市政府审定。
四、综合审批
(七)合同文本审定。拟签订正式合同书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协商填写,由市招商局附上《项目评审建议书》和市财政局有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投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签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八)领导审批。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项目审批上报文件,包括:1、以市招商局名义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起草的综合报告(包括项目简介、洽谈情况、投资方要求、选址方案、供地规模及价格、项目挂点领导及服务专班组成建议);2、《项目评审建议书》及相关附件(包括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安监等部门评审意见);3、正式合同文本和补充合同。审签程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招商引资副市长、分管国土和城建规划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时征求市委相关领导意见)。
五、组织签约
(九)签约程序。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投资方签订;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履行综合审批手续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合同;3、所有入园项目的补充合同,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与投资方签订。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和补充合同,有关文本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园区管委会分别存档备案。
六、项目建设
(十)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成立服务专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项目,由市级领导挂点、黄州区、市直部门参与成立项目服务专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十一)办理公司注册。入园项目的工商注册统一由园区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在市国(地)税务局(化工园)直属分局办理。由园区管委会和服务专班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十二)统一组织手续报批。对入园化工项目,统一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土地、环评、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规划、城建等报批手续,有关费用收取优惠办法按市直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十三)督促项目开工建设。在项目正式合同中约定,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不应超过18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由服务专班督促企业早日开工,并协调处理好施工建设矛盾,支持企业早日建成投产。
七、园区管理
(十四)加强园区管理。对入园区企业,需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由园区提供集中供热、供水。在园区提供集中供热前,入园企业经审批可自建供热系统;在园区提供集中供热后,入园企业自建20T以下锅炉,需经市环保部门审批。
(十五)加强风险控制。项目投资方不得用未建土地抵押贷款。利用已使用的土地抵押贷款必须是在项目即将建成投产前,且须报市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土地部门才能办理《他项权证》。
(十六)园区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生产项目的入园,由安监部门实行专项审批。
本意见中涉及入园项目投资方权利与义务的,应在正式合同中予以约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的意见》(黄政办发〔2009〕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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