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 2012 ] 92号 |
颁布日期:2012-08-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审计整改制度,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监督制度,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环节。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经济安全运行。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搞好审计整改,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证。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要健全和完善“六项制度”,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审计整改协作制度。市政府成立开封市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纪检监察、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审计整改工作,研究审计整改情况,落实审计整改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落实。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协作配合机制,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收缴、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要依法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建设项目及其资金拨付。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或提出的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意见,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接受审计的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限期整改的计划等。
审计机关要按规定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单位要认真组织整改,并按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政府提交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决定,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三)完善审计整改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制度。要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有关审计整改或审计事项的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要由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和催办。
要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力度,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审计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五)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组织实施整改;对于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领导要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开封市“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效能问责办法》(汴办〔2012〕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完善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
审计机关对有关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可以文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机关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成效
审计整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能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提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注重研究,依法审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审计整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审计整改,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对确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提高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机关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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