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4-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焦政办〔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面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促进广大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壮大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支撑。
二、培育目标
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到2018年,通过培育和扶持,不断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量和比重,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每年培育“专精特新”示范企业30家。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实施专一化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分工要求,集聚有限资源,选准主攻方向,长期专注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不断积累研发制造经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在差异化、小众行业的细分市场中赢得主动,成为该领域的领军企业。
(二)推进中小企业提升协作配套能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主动服务大企业、大项目,主动参与大企业配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采取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与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可持续发展。发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发布配套协作供求信息,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产品配套协作对接活动,进一步完善我市产品配套协作体系,增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推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益管理,生产精良产品,提供精致服务,用高、精、尖产品和优良的服务赢得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行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采用ERP、CRM、SCM等先进企业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标准战略。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不断提升管理和运用商标、品牌的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对商标和争创名牌的投入,支持有一定规模、已拥有市级品牌的中小企业争创省级以上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无标建标、有标贯标、低标升标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五)推进中小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推进中小企业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以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为抓手,加快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积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的应用行列,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支持数字企业创建活动,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绩效评估。
(七)推进中小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新型连锁经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推进企业依托网络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新的营销盈利模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大型展会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扶持。充分利用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知名网站,集中专题宣传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操作细则。
(二)强化政策支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经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大力推进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在要素保障上给予优先配置。
(三)突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工业投融资平台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拓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银行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推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业绩奖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四)强化示范引领。建立和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出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定向培育、动态管理、注重实效、激励扶持”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广经验,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培训引进人才工作。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管人员进行轮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所需要的创新型、紧缺性的高层次人才,努力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功能齐全、水平专业、高效规范的一站式、全过程服务。
附件:焦作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
附件:焦作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制造精益化、产品服务特色化、技术研发高新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在全市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标准和要求
(一)一般标准
1.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企业的产品应当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领域,其中,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战略支撑产业的企业优先给予评定。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两年(含两年)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4.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专项标准
1.发展战略专一化:企业实施专一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某一细分行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主要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国内行业市场占有率排名位于前10位。
2.管理制造精益化: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六西格玛管理、ERP、CRM、SCM等先进企业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拥有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项以上。
3.产品服务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主持(参与)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
4.技术研发高新化: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8%,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1项以上。
凡符合一般标准,且符合1类以上专项标准的中小企业,可申请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需符合2类以上专项标准。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工作包括对新申请培育企业的认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焦作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发文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八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焦作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级有关专项资金的资助,并优先获得推荐申报省以上项目及奖励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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