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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5-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改革相衔接,在中央和省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市本级支出安排,由市级直接实施。属于市级与县级共同事权的,由市级和县级共同分担支出责任,市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县级实施。属于县级事权的,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市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随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结构调整,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对市级专项转移支付中相对固定安排、补助范围和对象有明确规定,以及只明确总体使用方向、可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重点支出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的重要因素,引导县级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中央和省市确定的重点领域。县级要统筹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落实好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责任。

三、清理规范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以绩效为导向,按照“五取消、四整合、三控制”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整合现有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五取消”,取消不属于市级支出责任的项目,取消近几年绩效评价效果不好偏离项目初设目标的项目,取消下达县级额度较小、无实质意义的项目,取消没有政策依据的县级工作奖励或经费补助项目,取消到2015年底政策执行期限已满、或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项目。“四整合”,对与中央、省配套项目,中央、省转移支付项目已整合的,相应整合市级项目。其他项目属于同一领域、在同一部门管理的事务,原则上不分设转移支付项目,目前分设的予以归并;属于同一领域、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原则上整合到一个部门,暂时无法整合的,要分别界定投入方向,不得重复交叉投入;部门内部项目分散、支持对象相近的,予以合并。“三控制”,控制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对因宏观调控等配套出台的专项明确执行期限;控制部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个数,2016年预算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原则上较上年压减1/2,以后年度根据中央、省改革情况,再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额度,除国家和省有明确政策要求或对特定地区转移支付外,专项转移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四、规范转移支付预算编制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县要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全部编入年初预算,上级当年下达的转移支付要全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市级要逐步提高提前下达县级转移支付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要达到90%。市级接到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凡按规定用于下级的,要全部提前下达到下级。对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县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建立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转移支付结余结转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市对下转移支付在县级结转比例较高的,适当压减下年度市级预算安排和相关县级分配数额。

五、改革转移支付分配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要科学设置测算因素、权重,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进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除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市对下转移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审批项目,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推行因素法分配。对确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从严界定、从紧控制,采用公开招标、公开评审等方式实行竞争性分配。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对竞争性领域专项,逐步改变直接补助等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健全管理制度,专项转移支付要分别制定管理办法。

六、加强转移支付执行管理

加快转移支付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两级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不得调整用于安排本级支出,不得违规安排工作经费。除中央和省市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依法依规设立,严格按程序批准。新设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重大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新设转移支付不得违背“五取消、四整合、三控制”确定的原则,要明确执行期限,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市级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

八、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评估退出机制

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重点评价。对不符合形势要求的,予以取消;对未完成政策目标、绩效低下或出现严重资金使用问题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对管理不完善的,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竞争性领域的不超过3年,民生等其他领域的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作为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重新审批。对本次清理、规范、整合后保留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从2016年算起;对新设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从批准设立后预算安排第一年算起。

九、推进转移支付预算信息公开

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执行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要加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

十、强化组织实施

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直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强化协调,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地配套措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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