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2-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0日
衡水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和谐衡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10万人口火灾年死亡率小于0.19,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全面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城市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列入年度专项财政预算,明确责任部门,专款专用。有关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审批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隐患消除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认证实施机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对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的要予以立案查处;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监管。建立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标准配齐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要与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消防机构备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和“户籍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自查评估“三项制度”,规范“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
(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由各级政府针对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部门联合监管和公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制度,市、县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要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规范建筑外保温材料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鼓励开展研发工作,切实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要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对装饰装修材料,要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将消防产品检查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衡水市在建工程消防产品抽检、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抽检管理规定》,明确在建工程按建筑性质、规模和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种类、数量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验和见证取样检验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面实施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政府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全市所有农村消防工作达到“八有”标准(有专兼职防火员,有义务消防队,有防火公约,有消防宣传栏,有消防水源,有消防设施器材,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档案),所有社区消防工作达到“六有”标准(有工作站、有消防器材、有消防宣传栏、有消防警示牌、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档案),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定,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加强消防宣传专栏建设,市级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均要开设消防专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前,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建成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加强学校消防宣传,编写中小学生消防安全图册读本并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全市大、中、小学在校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对寄宿学生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村)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在醒目位置要设置消防“三提示”标识。大力实施消防宣传橱窗工程,广泛利用消防灯箱、大型标牌、LED电子屏幕等,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到2015年,所有县(市、区)至少配备1部消防宣传车。村庄、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聋哑盲人、鳏寡孤独、农村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殊群体自救逃生能力。
(七)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规划,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公务员和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培训计划。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部门负责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人员和消防管理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逐级落实消防培训计划。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强化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公共场所要每半年对员工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保安服务公司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保安业务培训。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予以监督指导。实行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消防夜校,开展“面对面”宣传培训。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落实消防业务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经费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消防站、消防装备、信息化、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的投入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经费足额到位,并随当地国民经济增长率而增长。
(二)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市、县(市、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制定《衡水市消防产品及消防设施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在“三合一”、人员密集和弱势群体居住等场所,大力推广声光警示诱导装置、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楼层显示器、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独立报警器、电子巡更等先进适用的火灾技防物防产品,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充分利用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和物联网技术,将消防安全纳入视频监控内容,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消防部队科研创新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大型石油化工区、城市高铁的防火、灭火救援等技术性难题。
(三)全面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所有县、市消防规划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同步实施。要研究制定本地消防规划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对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合理规划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和救援通道场地,使其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满足在地震、战争及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避难要求。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衡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特勤消防站1个(冀州市特勤消防站)、一级消防站7个(市区南环路、永兴路、胜利路、昌明大街、永安路、育才街消防站,武邑县宁武路消防站),改(扩)建一级消防站1个(市区人民路消防站)。完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和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新建市消防指挥中心任务,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各项使用功能。“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市政消火栓700座、消防水鹤24座,在怡水园、人民公园附近、和平桥、人民桥、干马桥等处建设消防取水码头7处。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要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消除断头路、尽端路,提高道路连通度,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强化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提高科技含量和实战效能,使城市主战消防车向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方向发展。加强扑救石油化工、高层建筑、地下等火灾的特种车辆装备建设,强化训练专用装备配备,进一步优化装备结构。加快车辆装备统型建设,提高消防车辆专用化、国产化和一致性。结合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比例配套解决我市特种车辆装备。新购消防车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要求;到2013年底前,各县(市)全部配齐综合性抢险救援车、20米(含)以上曲臂登高车和装备器材;到2015年底前,特勤消防站和一级普通消防站配齐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四个一”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标准,使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分别达到执勤车总数的18%、22%和12%。“十二五”期间,全市应增配消防车44部,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灭火装备器材更新、配备率达到100%。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制定《衡水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十二五”期间,滨湖新区管委会、冀州市周村镇、深州市前磨头镇、武邑县清凉店镇、安平县南王庄镇、景县龙华镇、阜城县古城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到《河北省乡镇和农村消防队伍建设标准》的要求,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的通知》(公消〔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消防队站建设目标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要求,新征召消防文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全部充实配备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弥补基层消防警力不足,提升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离队安置、经费保障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资水平及待遇应不低于当地事业人员工资水平,按照经济增长情况逐年提高非现役消防员工待遇,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细化落实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党、团员发展工作,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
(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县(市)灭火救援攻坚组建设和化学事故救援攻坚组,全市所有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部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所有特勤队、特勤班装备配备全部达标。深化现代化铁军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化练兵、扁平化通信指挥和系统化业务培训等机制,2012年至2015年,每年全市30%、50%、70%、85%的中队达标星级铁军中队标准,新建执勤中队要按《公安消防部队铁军中队评定标准》组建各类攻坚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以及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将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保障,制定出台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县政府应急办每年至少组织2次跨区域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到2012年底前,制发7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到2013年11月底前,实现“一键式”应急救援指挥调度。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将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推进落实。加快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建设完善现代化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装备、消防指挥调度网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一体化平台,建立全面、完善、快捷、安全的消防通信网络体系。推行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和移动执法终端应用,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消防服务、消防产品监督、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八)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获得相关认证认可,并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全市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部取得职业资格、执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将消防工作纳入保安行业服务范畴,落实保安员从事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在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中推行消防保安队伍试点建设工作。
(九)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社会管理创新
(一)维护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要公布“96119”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大力推行“阳光”执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深化衡水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562”模式和派出所消防监督“241”模式的落实,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能力。按照便捷、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进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强化“帮危扶困”服务措施,对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公益项目,突出服务和帮扶指导。成立消防技术服务队,深入社会单位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检测设施,指导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主动改进执法工作。
(三)提升灭火应急救援服务水平。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害事故危害。落实灭火应急救援现场移交、群众评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规范灭火应急救援行为,提高灭火应急救援效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热情服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抓好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严格督查考评,对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实施重点督办,纳入政务督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集中财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补助,对跨区域调动警力参加执行灭火、抢险救灾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所耗费用给予支持。今年,市、县两级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5年,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评估情况逐级上报,并根据评估情况,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县(市、区)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行业消防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衡水市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有职业标准岗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职称考评工作,切实提高消防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供水管理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加强维护保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监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快以“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完善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落实网上动态管理机制;到今年年底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到2013年底前,社会单位全部达标。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其他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评估,每年委托进行一次专业评估。广泛开展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对下级政府及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诫免约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衡水“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消防站和车辆装备情况一览表
2、十二五”期间衡水新建市政消火栓位置及数量一览表
3、“十二五”期间衡水消防文员征召数量一览表
4、“十二五”期间衡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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