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7-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民族未来,出生缺陷已成为严重影响儿童健康的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函〔2012〕108号)和《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冀政〔2011〕150号),为控制出生缺陷,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进我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出生缺陷防治措施,加强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增强服务能力,改善儿童健康状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建立预防出生缺陷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3年,全市建立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目标人群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大幅提升。到2015年,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目标人群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达50%以上,叶酸服用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产前筛查率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5%以上,筛查服务技术和质量明显提升,筛查结果出生缺陷干预率达80%以上。到2020年,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目标。
三、具体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一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的各种高危因素
1、加强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全面推行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妇幼保健机构配齐婚检人员和设备,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设置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此项工作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卫生部门牵头,民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实施,优化服务流程,方便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婚前保健、计划生育和婚姻登记”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婚检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2、加强免费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在广大未婚青年中广泛开展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在高等医学教育中强化与防治出生缺陷有关的生殖健康、医学遗传学、康复等教学内容。倡导新婚育龄妇女服用叶酸等营养素,对农村妇女继续按国家项目实施免费增补叶酸。民政部门负责向每对新婚登记夫妇发放婚前保健宣传材料。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文稿资料,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落实婚前宣教、指导和咨询工作。教育部门要在高等医学教育中落实与防治出生缺陷有关的教学内容。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怀孕妇女叶酸发放工作。
3、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继续在全市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农村计划怀孕夫妻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实施。
4、做好环境中高危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女职工、农村适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控制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控制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二)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做好孕期保健。开办孕妇学校,做好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在早孕建册、建卡时,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知识宣教,并按孕周进行跟踪服务。此项工作由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2、开展产前筛查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胎儿缺陷发现率,实现怀孕15-20周的孕妇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血清学筛查。产前筛查按照《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18-三体综合症,21-三体综合症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筛查项目,由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尚不具备资质的,由各地助产单位负责血片采集,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和递送血清标本至市妇幼保健院。
3、加强高危孕妇综合管理。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农村计划怀孕妇女中曾经有过异常分娩史和35岁以上妇女的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参加宣教,建立个人档案、记录病史,有针对性地给予咨询指导,并从孕前开始督促其服用叶酸、按时参加产前检查。市、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孕期保健服务、产前筛查和随访。
(三)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有序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落实随访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检查项目,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由各地助产单位负责血片采集,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和递送血片。
2、开展0-6岁儿童听力筛查和先心病筛查。进一步健全0-6岁儿童残疾筛查网络,提高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筛查率。0-6岁儿童听力筛查按照《河北省0-6岁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方案》实施;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辖区定点筛查、确诊和管理机构。
3、加强缺陷患儿治疗干预工作。对筛查出的缺陷患儿及时给予治疗干预,降低致残率。主动做好新生儿及未成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新生儿、在校学生、未在园及未在校的未成年人纳入到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贫困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提高患儿生存质量。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苯丙酮尿症和听障等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将听障、脑瘫、智障等儿童与残联实现信息共享。残联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治疗,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四、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沧州市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发改、编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广电、科技、教育、环保、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资金投入,落实出生缺陷防治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力争三年内实现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
(三)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促进科学发展。加强科研与临床、保健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
(四)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意义,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和任务,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资金投入,解决本县(市、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三级预防的工作进度。各部门落实好各自相应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抓好干预工程的实施,努力提高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期孕早期医学检测率、产前筛查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五)加强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重点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督导和调度力度,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评估,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广泛动员,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切实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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