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5〕3号
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讲话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区”)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三个开发区对全市项目建设的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快我市沿海经济建设,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此次市本级共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3项,涉及22个部门。其中,市农牧局4项、市体育局1项、市质监局7项、市环保局1项、市发改委1项、市商务局1项、市气象局3项、市地税局20项、市民政局13项、市教育局5项、市工信局2项、市城管局7项、市工商局4项、市残联2项、市食药监局3项、市物价局6项、市人社局4项、市地震局2项、市外事办1项、市国税局5项、市公安局7项、市安监局4项。详情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三个开发区放权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三个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各项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机构,提高履职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接好、管好。三个开发区管委会与市直放权单位有对口机构的要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做好衔接;没有对口机构的要授权本级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承接下放审批事项。同时,三个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市直放权单位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授权书》的签订工作。
(三)强化指导监督。市直放权单位要加强对承接下放事项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三个开发区承接下放事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市直放权单位和三个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下放承接审批事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附件:沧州市本级进一步向三个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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