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5〕241号 |
颁布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有效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工作,根据《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琼商务函〔2015〕396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将《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三府办〔2014〕62号)中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评合格后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审报前一个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50%的专项资金,并将方案和验收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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