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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湛府办〔2015〕28号
颁布日期:2015-11-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湛府办〔2015〕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月11月20日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持湛江市市区空气环境优良,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填海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散体物料是指沙、矿砂、高岭土、石、灰渣、木片、煤、硫酸渣、混凝土、砂浆、泥浆等。

第四条防治扬尘污染按照“谁建设谁防尘,谁污染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企业自律、社会共治。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的管理工作。

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执法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防尘办)负责日常执法和督查工作。各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环保、城市综合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房管、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负责辖区内域市区裸露地面(包括城中村)的硬底化建设,必须对连接市区主次干道的路口实行硬底化建设,防止和减少雨后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蔽(围挡)管理,且围蔽(围挡)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主干路段两侧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2.在一般路段两侧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市政项目、公用工程及临时装饰工地采用不低于2米的蓝色彩钢板围挡。

4.围蔽(围挡)原则上不能占用市政道路。属于市区市政工程的围蔽(围挡)方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属于建筑工程的围蔽(围挡)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建筑工程围蔽(围挡)确需占用市区市政道路的,须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

(二)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以下施工要求:

1.主要通道(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实行硬底化,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2.施工现场配备洒水装置,每天由专人对场地内的施工道路和作业场区进行清理、洒水防尘。

3.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监督牌,车辆进出口内侧配备和完善冲洗设备,坚持专人负责冲洗和监督管理,防止车辆所带粉尘颗粒污染市区道路。

4.市区主干道旁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监控设备。

5.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内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三)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缴纳城市道路卫生保证金。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造成道路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罚款在城市道路卫生保证金中扣除。

(四)停工30天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要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对工地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五)防尘费不能列入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足额计取和保障。

(六)道路、管网等工程进行挖掘、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清理等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所产生的余泥、垃圾当天清除。

(七)建设工程(包括城中村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蔽,保持整齐、洁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围蔽的高度应当高于作业层1.5米以上。施工现场内从建筑上层将有粉尘逸散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要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得凌空抛掷。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和采取洒水等措施抑尘,并防止污水外溢。

(八)实施平整场地和填海工程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洒水、冲洗车辆等措施或其它不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方式。

(九)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自拌砂浆和自拌混凝土。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或散体物料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苫盖、密闭措施,所装载的货物必须低于车辆四周挡板的高度,不得沿途遗撒、倾倒、丢弃、泄漏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车身四周及轮胎必须冲洗干净。

(二)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将运输车辆纳入企业管理范围。市防尘办负责加强相关驾驶员的教育。

(三)从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加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全密闭环保节能自卸车。

第十条露天堆场、临时弃土点、散货堆放区(码头)要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散落的物料必须及时清除或清洗,保持道路整洁。出入口及场地内通道(道路)实行硬底化,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冲洗保洁配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露天存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覆盖,并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进行混凝土、沥青、砂浆搅拌的场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道(道路)和堆放物料的地面实行硬底化,每天定时洒水清扫,杜绝粉尘飞扬。在出口内侧处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冲洗。

(二)罐车、混凝土搅拌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卸料口加挂防护罩或漏料兜,防止物料洒落地面。

第十二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落叶、杂草、垃圾等物质。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防尘办举报扬尘污染行为。采用抓拍等方式举报的,由市防尘办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有关处罚规定:

(一)未及时清运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建设(施工)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车主处每车次2000元以下罚款。

(六)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落叶、杂草、垃圾等物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九)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十)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车辆超高超载、擅自改装车厢、套牌、无牌无证、使用假牌假证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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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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