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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云府〔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紧紧围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中心工作,忠诚履职,与时俱进,顽强拼搏,奋勇当先,在防火灭火、抢险救灾、服务人民和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3000余次,扑救火灾700余起,抢救被困群众1300多人,抢救财产价值5200多万元。特别是在处置2012年罗定市“3·15”液化气槽车事故、郁南县“6·6”甲醇储罐事故、云安县“7·30”山体滑坡事故、2013年“3·9”广梧高速大哗山隧道事故、2014年云城区“3·9”建筑工地事故中表现出色,体现了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铁军精神,得到上级消防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肯定,赢得广大群众的广泛赞誉。为进一步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平安美丽幸福新云浮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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