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13〕138号 |
颁布日期:2013-12-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在金平区试点扶持外贸重点企业进口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金平区试点扶持外贸重点企业进口工作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在金平区试点扶持外贸重点企业进口工作若干措施
为切实做好我市外贸进口工作,鼓励进口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进口企业来汕落户,市政府决定以金平区作为试点,对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亿美元以上并实现国内销售的进口企业实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扶持资金
(一)金平区政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依据购销合同缴纳的印花税金额,按进货价计征部分全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
(二)市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安排扶持资金:
1.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在1亿美元至3亿美元(含3亿美元)、进口货物(商品)在国内实现销售(含加工后销售,下同)的企业,按该销售额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的80%给予扶持奖励;
2.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在3亿美元以上、进口货物(商品)在国内实现销售的企业,按该销售额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的90%给予扶持奖励。
二、市外经贸局、金平区政府要与金融机构签订促进外贸进口合作框架备忘录,加强金平区外贸重点企业银贸合作关系。同时,积极协助外贸重点进口企业提高银行授信额度,为进口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外贸重点进口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可以列入支持范围的各项进口贴息补助,强化进口贴息的政策导向,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我市大宗商品进口贴息目录编码,并把外贸重点进口企业年进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大宗商品的目录编码列为我市进口贴息的目录编码。
四、进一步加强对金平区重点进口企业及进口行业的政策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进口贸易加速发展。积极发挥金平区各行业商会的作用,一是搭建高端进口企业交流对接平台,促进资源型大宗商品、先进设备及技术的引进和进口;二是借助网络平台为外贸重点进口企业提供国外优质厂商供求信息,建立完善进口数据库;三是通过展会平台,推动中外产业合作,促进我市外贸进口工作步上新台阶。
本扶持措施试行年限为二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关扶持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金平区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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