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2015〕34号 |
颁布日期:2015-04-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15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汕府〔2015〕34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将2015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5年度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
(一)1人户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180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及以下。
(二)2人(含2人)以上户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160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及以下。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且处于轮候期间的公租房保障对象,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当月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的,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二)正在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七)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依照相关规定,于当年度5月1日至6月30日或者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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