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09)53号 |
颁布日期:2009-1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清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二月六日
清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有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的影响下出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各级党委、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清远军分区、市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二)应急指挥部。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副组长任指挥长,其他副组长及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救灾工作,主持灾情、险情会商,确定抢险与救灾工作方案,协调清远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县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等。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和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2、市应急办:协助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诱发因素;调集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组织对险情、灾情及灾害体动态变化的监测,划定危险区或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排除险情,确保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组织专家分析、预测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的建议,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汇集险情灾情与应急处置有关信息,承担指挥部文件、简报的起草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及归档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应急处置情况。
4、清远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质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6、市建设局:负责组织鉴定、抢修因灾损坏的房屋,协助选择转移人员住所、避灾场所和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工作。
7、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水情、汛情的监测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汛情动态。
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民政厅报告灾民救助、安置情况。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时疏散,情况危急时,根据当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采取措施组织强制避险疏散;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10、武警清远市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对灾区的天气、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2、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及时救治、转移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14、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应急工作和救灾补助资金,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应急工作和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15、市经济贸易局: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质、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煤、电、油等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应急保障。
1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破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9、广东煤炭地质二〇一勘探队、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九四〇队:组织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灾害体监测,参与对险情的分析、预测等相关工作。
20、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1、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五)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救灾应急人员及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根据监测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通信、警报器、宣传车、铜锣声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但在紧急情况下,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按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或“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预定的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号。
(二)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根据地质灾害的级别确定。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启动Ⅳ级响应。
1、Ⅰ级响应。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市、县级应急预案,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先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
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并向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的转移工作。
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核实险情或灾情,并向省地质灾害领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处置情况,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应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险情和灾情作出判断,采取有效的避险和救灾措施。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处置过程中,每24小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对险情或灾情作出初步判断,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先行组织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
4、Ⅳ级响应。应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险情或灾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根据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险情和灾情作出判断,采取有效的避险和救灾措施。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处置过程中,每24小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险情或灾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及装备保障。加强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以民兵预备役队伍为骨干,动员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救灾应急演练,保证灾情发生后抢险救灾队伍及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需品的抢险救灾物资,并及时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及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三)应急技术保障。市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设立专家库,专家从省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省级及驻清地勘单位聘任,并及时更新。
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救灾方法、技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灾演练及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灾救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关信息的发布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关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地质灾害有关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通信、警报器、宣传车、铜锣声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六、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相关部门审议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应急预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责任人、监测措施、预警方式、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救助措施等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变化或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负责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资泄漏等。
4、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劵等损失。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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