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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向镇(街)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佛府办〔2010〕150号
颁布日期:2010-09-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向镇(街)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各单位:

根据《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83号)和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为指导和规范各区向所辖镇(街)下放行政管理事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事权下放。推进事权下放工作是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破解镇街体制制约增强镇(街)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和理解区向镇(街)放权的意义和目的,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推进区级事权下放工作。

二、坚持统一规范,有序推进放权工作。本《指导目录》是在坚持“宏观决策上交、微观管理下移”的指导思想下,遵循“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批编制、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行政管理的特点和各区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共列入行政审批事项261项,涉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的日常管理事项84项。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指导目录》范围内,结合《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的意见》关于下放方式、下放程序、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原则要求,组织和指导区级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明确下放事项、下放方式、承接机构、交接时间,完备下放手续。未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原则上暂不予下放。如果各区确需下放的,要经过严格论证后结合实际考虑下放。有关下放事项确定后,各区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向所辖镇(街)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目录并报市政府备案,在2011年6月前组织各有关单位分步分批完成事权交接工作。

三、加强统筹配套,规范镇街权力运行。事权下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套。为促进下放事权平稳交接,规范镇(街)对下放事权的行使,各区和市各有关单位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配套:一要加强镇(街)人、财、物的配套,确保下放事权运行顺畅;二要加快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镇(街)一级承接的事权要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理,提升政府服务;三要提高政府信息化管理水平,承接方要统一使用授权方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网上操作,规范运行;四要加强后续监管,各级监察机关、实施机关要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下放事项运行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督;五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统一操作标准,明确业务规范,提高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六要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规范镇(街)对经办事项的档案管理和报备工作。

四、重视后续管理,完善镇街事权结构。各区要进一步理顺区和镇(街)的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下放的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对下放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镇(街)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接能力变化,对下放后不利于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不利于监管、不方便办事的事项,要适时调整;对需进一步下放的事项要加快推进事权下放;对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各区要依法予以取消或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审改办反映(联系人:卢海英,电话:83280803)。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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