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东莞市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要求,为落实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简称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按照5︰5比例负担。我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减去省财政负担的50%后,按照现行市与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在营改增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五条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旧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2012年11-12月份市财政扶持资金连同2013年市财政扶持资金一起计算拨付。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季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本市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向省财政厅上报试点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将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预拨至试点企业指定账户;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结算财政扶持资金。
(二)市国税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市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第七条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受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按月填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中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
第九条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报材料需要单独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第十条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1月、12月的申请与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申请同时提出。
第四章审核拨付和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向市国税局提交申请,市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试点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申请资料:
(一)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审核试点企业当年(当季)内逐月填报的营业收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是否一致;
(二)市地税局负责审核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取得营业收入按旧税制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是否正确;
(三)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通报给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数据联合会审,根据汇审情况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上报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将上季度应拨的市、镇街财政扶持资金一同预拨到应扶持试点企业的指定账户。
(四)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五)试点企业按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比按旧税制计征的营业税税额月平均超过1-5万元的(含5万元),每年度审核拨付一次;试点企业按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比按旧税制计征的营业税税额月平均超过5万元的,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到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市财政局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省财政厅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国税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完成后终止(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我市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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