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按照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由于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了满足广大食品经营者正常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需要,省局制定并下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过渡时期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的指引,待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省局将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台实施意见。
请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局直属分局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工作,并向食品经营者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局消保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近期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不需要领取流通许可的范围。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4)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与发放
1.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到工商登记办事窗口申办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属工商所或工商分局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广州、深圳市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广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3.现阶段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鉴于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样式没正式出台,因此,目前对符合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样式见附件1),待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样式下发后,再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出具给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申请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应加盖“XX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专用章”,印章的尺寸、式样参照“登记注册专用章”。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样式下发前,注册登记及企管部门根据《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验照手续。
三、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具有与其食品流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1.经营场地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2.经营人员要求。
(1)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工作。
3.制度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要签署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4.经营设备或设施的要求。
食品流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鼓励食品经营者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人员以及仪器设备。
四、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样式见《关于做好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81号)附件3);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五、对不同食品经营主体的审查方式
1.对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
2.对经营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工商行政管理许可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其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样式见《关于做好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81号)附件18)。
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在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在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执行。(粤机编办[2005]131号文规定:“‘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对于在集贸市场或其它地方经营烧腊类熟食的经营者,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或者按粤机编办[2005]131号文规定的“前店后厂”类执行;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直接到审核机构办理。在开通了网上办证服务的地方,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2.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6)受理机构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许可机构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构终止办理。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样式见《关于做好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81号)附件9);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见《关于做好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81号)附件10),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核。
对申请人直接到许可机关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样式没下发前,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样式见《关于做好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81号)附件13),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样式没下发前,许可机关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待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样式下发后,再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正式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地址、负责人、许可范围、许可经营方式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核准的时间为三个月。
七、新旧许可证的衔接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食品经营者按新办证重新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八、许可证文书的印制及其档案的管理
1.相关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按照省局制定的样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2.档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损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
附件:1.XX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
2.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附件1
XX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核准意见书
X工商食许准字(2009)第XXMMDDYYYY号
(参考样式)
XXX: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的(设立□、变更□、撤销变更□)申请,经审查,本局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撤销变更□)许可的决定。批准如下: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地址:
许可范围:
许可经营方式:
许可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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