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4-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2011年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省、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7项指标。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考核并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其余16项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
第六条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7项考核指标、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第七条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两种办法。(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超额部分应换算成绝对数后再进行加分计算,
第八条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考核分之外,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考核分之外,给予奖励分1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5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0.5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半年检查、县区自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7月、12月对全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内和12月8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每季度的完成情况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终完成情况由各县区政府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年终考核评估,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半年完成情况占基本分的30%,年终完成情况占基本分的70%,组成基本分100分;受奖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后,报市目标办综合排序。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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