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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酒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央、省属和市直企业进行整治,并依法查处其他企业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监管。

2、分工负责原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扎实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的排查、摸底工作,建立监管档案,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依法从重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积极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问题。

(二)全面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六个一律”(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的整治措施。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不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铅蓄电池行业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铬渣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重金属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

(三)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督促检查。按照《甘肃省火电行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督促电力行业按期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发挥减排效益。加大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上传。督促企业制定、提交并组织实施与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依法查处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加快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的升级改造进度。对已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杜绝工业企业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于2012年6月10日前,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监管情况。

(四)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三防”措施。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不按规定申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在转移过程中丢弃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并责令停止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具体责任分工

(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信部门要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监察部门要采取约谈、行政诫勉谈话等手段,依法追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改造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注册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做好落后产能和违法企业的注(吊)销、变更登记工作,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实行不合格企业的退出机制。安监部门要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治理措施,依法取缔关闭超标排放、未经正规设计和私建的尾矿库。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二)各级监管部门及企业责任

严格落实“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5月15日)。市、县(市、区)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务必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酒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酒泉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自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市、县(市、区)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大环境信访案件、重大环境隐患和环境敏感点进行认真自查,摸清底数。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0日至8月31日)。市、县(市、区)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区)务必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督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5日)。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并于2012年11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有力抓手,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摸清底数。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以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和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查清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废物去向等情况,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认真梳理辖区内群众举报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和上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摸清底数,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督促指导,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大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挂牌督办,扎实开展后督察。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积极开展后督察工作,责令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报道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布辖区内所有涉重企业、铅蓄电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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