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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文号:嘉政发〔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3-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下三类科学技术奖:

(一)嘉峪关市科技功臣奖;

(二)嘉峪关市技术发明奖;

(三)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协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主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一线的专家不少于50%。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3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市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七)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20万元,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奖金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完成人推荐。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嘉峪关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有过错的完成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参与评审活动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嘉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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