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1-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为适应土地利用形势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结合我市优先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市“661”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
(四)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要求。制定我市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五)明确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县管省级开发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
2.投入产出:工业项目承诺达产后税收额度,国家级开发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园区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达不到承诺额度的,用地单位应以现金方式补齐。税收额度的承诺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设定,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园区外工业项目选址在县(市、区)的,其土地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指标不得低于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准,选址在市本级的,其土地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指标不得低于市管省级开发园区标准。
3.其它条件: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减少划拨供地范围,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鼓励和提倡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企业用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七)加大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未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
国土部门是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提出验收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在验收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和处理建议通报国土部门,对项目的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国土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综合项目验收结果和处理建议,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园区管委会是项目投入产出监管的牵头单位。项目投产后,税务、财政等拟给予项目奖扶政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核实项目税收收入等各项指标,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于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项目用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综合指标核实和处理建议情况,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土地实行“净地”供应,双向约束,年度考核,避免闲置浪费。对当年已批土地供应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申报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录入动态监测系统备案。
(九)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增资不增地”和淘汰落后产能,着力优化产业升级。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十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与激励机制。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以此作为开发园区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把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纳入考核内容,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模范县(市)优先上报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
(十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及时查处未批即用、批少占多、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禁止未供即用土地和非法批地。
(十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监测统计体系建设。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动态完成情况监控数据库,建立健全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启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工作。
(十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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