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8〕64号 |
颁布日期:2008-06-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
西政办〔2008〕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和省民委《关于推荐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的通知》(青民编组〔2008〕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州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按时完成我州境内少数民族古籍的登记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州珍贵名录的范围包括:我州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博单位、民族宗教单位、寺院、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等机构和组织收藏的少数民族古籍,以及私人收藏的少数民族古籍。
二、申报对象
珍贵古籍确定对象为藏文古籍和其它少数民族古籍,藏文古籍主要包括木刻板藏文长条及形状类似的写本和抄本,1949年以前手写的平装、线装、经折装等各种非木刻版古籍,1949年以前刻制而目前仍然保存的木刻版也可申报藏文珍贵古籍名录;其他少数民族古籍包括蒙古文等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记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的汉文古籍,也包括刻板、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其他特种文献。
三、申报内容
申报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请按《国家珍贵古籍目录申报书》(汉文)或《青海省藏文珍贵名录申报书》(藏文)(可在青海湖网www.amdotibet.com下载)填写。若古籍收藏人或收藏单位同意,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请提供古籍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反映古籍全貌或主要特征的照片。
四、评审机构
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的确定由省少数民族古籍编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由省民委牵头组织实施。省编目办在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评审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评审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少数民族古籍鉴定、定级及珍贵名录评审、保护咨询工作,并适时制定《青海省藏文珍贵古籍定级标准》。
五、评审程序
少数民族古籍收藏单位、寺院和个人,需在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组织人员或配合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认真填写《国家珍贵古籍目录申报书》(汉文)或《青海藏文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藏文),根据《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试行办法》(可在青海湖网www.amdotibet.com下载),向所属地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部门提交申报书,并逐级评审、公布。各地要建立就地保护、逐级申报、分级汇总、统一评审的制度,根据各自分工,密切协作,做好申报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地文化、宗教、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等部门要主动协助当地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构,在原有总目提要编纂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少数民族珍贵古籍的登记、申报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的市、县级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或直接到州民语办登记,并填写有关信息申报省级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州民语办负责全州少数民族古籍资源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七、古籍保护单位
要重点完成一批古籍库的标准化建设,具备条件的古籍保护单位将列入为“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并争取上报列入“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申报“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单位,要主动填写“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向省民委古籍办提交申报书。
八、保护要求
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古籍,以原生性保护为主,再生性保护为辅的办法,坚持就地保护,其所有权不变,其中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少数民族珍贵古籍文献,实行申报制,由省民族古籍办负责受理、规划和落实。
九、经费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41号)的有关要求,推荐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各部门所在地财政解决。
十、时间安排
各地民族语文(古籍)办、民族宗教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着手登记、填表、受理申报事项,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藏文和其他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名录推荐汇总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州民语办,7月10日至8月1日,州民语办完成对各地推荐名单的汇总、初审,并提交省编目办。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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