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投资融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141号
颁布日期:2008-09-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4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

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现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较快,在有力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同时,产业布局分散、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环境对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对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推进高耗能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向精细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坚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综合手段推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充分发挥生产要素价格杠杆的作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提高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调整优化高耗能产业结构。

(二)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三)坚持机制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着眼于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精深加工产业。

(四)坚持总量平衡,推进结构优化。大力促进相关产业的融合与循环渗透发展,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具有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二、大力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的主要方向

(一)依托资源优势,壮大提高特色支柱产业。加大水电和盐湖镁、锂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形成黄河上游水电基地、盐湖化工系列产品生产基地、有色金属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区域性石油天然气化工基地。

(二)大力发展新型材料工业。加快发展高性能锂离子电池、电子级单晶硅、聚苯硫醚、铝锂合金等材料产业,努力把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等产业培育成新的特色支柱产业,形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基地。

(三)大力发展新兴可再生能源产业。以我省太阳能、风能等优势可再生资源和多、单晶硅等关联产业为基础,通过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用能技术,优先发展太阳能综合利用和风力发电产业,形成规模化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基地,逐步提高新兴可再生能源比重,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四)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产业,加快调整特色传统产业。着力推进资源整合、结构优化和企业重组,积极推进冶金、机械、建材产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风力发电机组、电动汽车等新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建设装备制造工业园区。

(五)大力发展轻纺工业,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动植物加工产业、具有特色文化内涵的民族纺织业和手工业,建设藏毯、昆仑玉加工基地。

(六)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生物产业。立足青藏高原生物资源纯天然、绿色无污染的特点,加快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积极推进生物产品、特色中藏药、食品保健品等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开发,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扩大优势产品生产规模,加快新产品和提取工艺技术研发,建设形成具有高原特色的生物产业基地。

三、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

1、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限期淘汰能耗高、环境污染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电解铝:2008年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铁合金:2008年底前淘汰6300KVA矿热炉;电石:2008年底前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水泥:2008年底前,淘汰湿法窑及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及以下的机立窑。

2、在执行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淘汰标准,强力淘汰高耗能限制类产能。铁合金: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碳化硅: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水泥: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

(二)提高高耗能产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规模

1、为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投资控制,从2008年10月起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一律实行省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制,州、地、市投资管理部门不允许自行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省级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要相应调整上收项目审批权限,州地市及以下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项目建成且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和认证,相关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2、清理整顿在、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根据市场准入、土地供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产业政策,对在建、拟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

3、暂停铁合金新建项目的核准,对已列入省级规划内的重大项目,须对所需能源、资源进行平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主动淘汰的产能,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建设18500KVA以上生产装置(精炼炉除外),鼓励建设25000KVA以上大型生产装置。

4、停止单独的电石炉项目备案,对利用电石进行醋酸乙烯、1,4丁二醇、乙醛、PVC等下游产品开发并联产电石渣水泥的综合开发项目,经省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5、原则上停止水泥项目的核准,主要以消纳电石渣、磷石膏渣等工业废渣发展循环经济的水泥综合项目除外

(三)鼓励技术创新,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进行以提高电流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进一步延伸铝工业产业链,提高原铝直接铸轧比例,采用先进技术开发高精铝板、带、箔及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等高附加值产品。鼓励以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综合利用为重点,推广炉外精炼新工艺、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硅微粉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煤气回收、冶炼炉渣回收及湿法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技术。尤其要积极引入技术成熟的专业公司参与技术改造。

鼓励支持现有铁合金、碳化硅生产企业进行余热回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建铁合金、碳化硅及电石项目要预留余热、煤气回收用地。鼓励现有铁合金、电石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要求,研发和新建25000KVA以上大型电炉生产技术和装备,开发生产硅铝钙、硅钙钡铝等包芯线产品,以及化学级、太阳能级工业硅产品和其他特种铁合金产品等。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水泥低温窑气余热回收技术,统筹水泥工业与氯碱工业、磷肥工业的发展;鼓励以电石渣、磷石膏渣及其他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生产水泥;鼓励大型水泥生产企业将淘汰的机立窑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鼓励铜、铅、锌、镍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加快实施尾矿综合利用。电力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余热发电,对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而削减的用电负荷不得额外收费。

(四)加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质量

铁合金、碳化硅、电石、水泥等高排放企业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同步建设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未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停产整治。整治后仍未能达标的,一律实施关停。在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对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落后产能,要提前淘汰期限。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

发挥节能服务公司(EMC)的“助推器”作用,充分利用节能服务机构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六)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7〕42号)规定,尽快出台“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对限制类和超标准用能产品生产实行加价管理。加大差别电价执行范围,对160KA以下的铝电解槽、6300KVA及以下铁合金、碳化硅矿热炉(精炼炉除外)、敞开式电石炉实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水平、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由省物价部门商省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确定)。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对采用新技术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贴息或投资补助。补偿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及规模、形式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实施递减性补贴政策。关停越早,补偿越高,关停越晚,补偿越低。

(七)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预审、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办理安全预评价、节能主管部门办理合理用能评审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省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等相关手续,电力部门不予对其供电,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铁路部门不予安排运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