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 文号:州委秘电发[2008]27号 |
颁布日期:2008-05-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委秘电发[2008]2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各有关单位,特别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捐赠活动,确保这一工作在我州顺利进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
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5·12”特大地震,给四川省和我省中东部地区造成了重大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切,心系灾区,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向灾区人民送温暖、献爱心,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高尚情操。但同时发现有个别人利用广大群众对灾区民众的拳拳爱心,投机钻营,借机敛财,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和有关慈善机构的声誉,也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心和情感。根据社会募捐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社会捐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商场、街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救灾捐赠站(点)或以义卖、义演、倡议等形式举办捐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或举办;否则,一律按照非法募捐对待,由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募捐活动支援地震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6号)要求,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所募款物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及时公示。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在报刊醒目位置、重要新闻时段播发提示信息,提醒群众谨防上当受骗。要持续播报各级民政部门的捐赠热线和账号,并公布各级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的捐赠热线、账号。
四、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网通等电讯部门要严格审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进行社会捐赠的各类信息。发现不具备社会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发布募捐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严肃查处。
五、单位或社会组织只能向内部职工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募款物要及时解缴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个人、公司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捐款箱、捐赠账号或举办义卖、义演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并由民政部门收缴非法款物。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非法募捐活动,要迅速查处,依法严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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