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唐政办函〔2007)83号 |
颁布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唐政办函〔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冀政办函[2006]65号)精神,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到期未分开的国有种子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农业等部门也不再安排项目或资金。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做好改革改制。各地要积极做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采取整体出让的方式,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自主经营,或实行关闭注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可以采用关闭、拍卖等形式剥离经营职能。
(五)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的人员,国有种子公司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国有种子公司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公司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后的国有种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七)强化内部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以前在股份制种子企业参股的所持股权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退出。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八)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技术推广和质量检验检测相互配合的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好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良种推广工作。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九)切实履行种子管理职能。依照种子法律、法规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指导种子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新品种权的保护管理;转基因农作物安全管理;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严把种子质量检查关,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地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等方面的工作。地方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种子质量监督、良种选育、引进、试验、推广和种子技术创新等技术推广等方面工作的经费支出,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二)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三)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要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要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对种子行业支持,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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