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8〕181号 |
颁布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8〕1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教育考试是社会育人、量人、选人的重要机制,也是社会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安全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使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运行平稳。但是,由于考试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随着科技的进步,考试作弊手段不断翻新,给国家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安全,促进公平公正,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领导本地招生考试工作。各级政府分管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本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资格审查、安全招生及与招生相关的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并不断完善招考工作应急预案,防止出现因招考工作失误出现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妥善处置。健全完善招生考试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体系,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部署和协调公安(武警)、宣传、卫生、交通、电信、机要保密、纪检监察及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
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清样、试卷(含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试卷的印制、运送、发放和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试卷保密室、答案保管室值班和巡视检查工作,严格履行试卷、答卷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如遇有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并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级公安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本地区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予以处理和打击。
三、坚持以法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信誉和质量
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设置和管理,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建立考风考纪责任人制度,强化对监考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大考试巡视检查的力度;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与考生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等更加有力的综合措施,切实防范雇人代考或替考、冒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弊等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违规事件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团伙作弊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根据教育部统一要求及省上的建设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加快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和考务管理平台建设,以实现考场和试卷保密等场所的电子监控和屏蔽。
四、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管理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出现严重违规事件地区的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管,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排查、封堵“高考移民”,充分发挥高中会考在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中的监督审查功能,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严禁省内中学为不在籍高中学生空挂学籍,实行中学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手续。严格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在考试资格审查中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招生录取中的加分政策和相关规定,对加分的考生要在学校和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出具虚假证明(件)骗取照顾加分条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有关考生要取消当年招生录取资格,对出具假证明(件)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上报有关部门,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要逐步扩大复征志愿范围,加大为考生服务的力度,要严格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部门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高度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确保公平公正。招生部门应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记录。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环境
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历来是舆论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要加大对招生政策、规定和端正考风考纪、诚信、守规、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招办、省属高等院校要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和舆论关注焦点,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为考生释疑解惑,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清楚、放心。宣传、新闻部门要严格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宣传纪律,坚决杜绝不负责的虚假宣传或广告,为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营造和谐、良好的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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