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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府办发〔2008〕48号
颁布日期:2008-04-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府办发〔2008〕48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落实力,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10号),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建设效能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各级各部门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紧扣发展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干事创业,狠抓落实,推动了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也应该看到,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还存在着布置任务多、督促落实少,研究决策多、解决问题少,政令不畅、效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督查落实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阻碍了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影响了“六型”政府的建设进程。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完善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开创政务督查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增强政务督查的权威性。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依法行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政务督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督查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听取汇报、作出批(指)示,并积极帮助解决督查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分解,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突出督查重点。始终把中央、省、州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摆在政务督查工作的首位,重点围绕以下十个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一是中央、省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州办理落实的事项。二是省政府下达的督办任务。三是州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全州重要的综合性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四是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要落实的事项。五是州委常委会议、州编委会议涉及政府工作的议定事项。六是州人大、州政协涉及政府工作的决议、决定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七是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八是州委、州政府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九是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十是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讲求督查时效。一是各县(市)政府办、顶效开发区管委办及督查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督促检查意识,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各项督查活动,对需纳入督查的事项,及时督促抓落实。二是对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要求的时限内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三是对领导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快办、快结、快反馈。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发出督查通知的单位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

(三)提高督查质量。一要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亲自抓,严格把关,并对督查结果负责,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必须内容全面、信息准确、文体规范。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应退回重办重报。二要坚持讲实话、报实情、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提供对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真督实查。各级政务督查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负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一抓到底、跟踪督办,务求水落石出,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政务督查工作顺利推进

(一)完善办理落实制度。一是完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使每项督查件在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确保政务督查纳入制度化轨道。二是建立健全情况反馈、检查通报、交流联系等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行为规范化、岗位责任化、运转程序化的办理落实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督查事项考评奖惩体系,构建各级政府及部门知其职、负其责,全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督查事项考评奖惩结果与县(市)、机关目标绩效考核挂钩。

(二)规范督查工作程序。一是督查立项。州政府督查室年初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或督查计划,对督查范围内需纳入督办的事项予以立项;其它需纳入州政府督办的事项,经州长、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二是督件交办。对重要督办件,经州长、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后,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达督办通知书,提出督查要求;对一般督办件,可采取电话督办、口头督办、协调督办等方式督促落实。在接到督办任务后,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办理落实。三是督查催办。对督办期限将至的重点事项,实行“提醒制”;对逾期未办的事项,实行“催办制”,必要时,采取上门催办或召开协调会催办。四是审核把关。凡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各承办单位都要有办理结果报告。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主办单位汇总时,要反映实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观点鲜明。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第五,立卷归档。对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妥善保存和管理。

(三)建立合理分工机制。一是对于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实行重点督查、高规格督查,强力推动。形成州几大家班子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推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的实施和重点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做到领导亲自抓督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真正把督促检查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对重大事项和分管工作要亲自抓督查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有力措施,了解办理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安排布置重点工作时,要同时部置督促检查工作,一手抓决策,一手抓落实。三是做到由督查人员抓督查向各级各部门共同抓督查转变。各级政务督查机构要积极开展直接的督查活动,为政府(管委会)和领导同志进行督促检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组织协调。纳入督查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同级政务督查机构牵头组织督查,或转本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管委会)办理,政务督查机构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未纳入督查立项的事项以及同级政府(管委会)常规工作部署,由同级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相关科(股)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上级政府(管委会)的督办事项,以督办通知书下达的,由下级政府(管委会)督查机构组织督办落实,以其它方式下达的,由下级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相关科(股)室根据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督办落实。对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的督查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加;被督查方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受对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四是要形成督查合力。加强与党委部门的联系,积极配合搞好联合督查。积极探索政务督查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督查方式。

四、建好队伍,改善条件,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水平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督查机构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各部门要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有条件的要明确专职督查人员,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要明确专职或兼职督查联络员,负责政务督查的上下联系、协调沟通、办理落实等工作,做到督查事项有人管、有人办。政务督查人员应列席同级政府(管委会)及部门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参与有关的调研活动,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和工作思路。要努力改善督查办公条件,为开展政务督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发挥督查机构作用。政府(管委会)督查机构由同级政府(管委会)常务副职主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直接领导。各级政府(管委会)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在积极承办督查事项、大力开展直接的督促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对本地区政务督查工作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并主动配合党委督查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发挥整体功能。政府(管委会)督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做到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政务督查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

(三)提高督查人员素质。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创造学习培训的条件,加强督查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要通过采取集中培训、考察学习、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2010年前,州、县两级政府(管委会)的督查人员应至少轮训一次。各级各部门从事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转变作风,加强学习,拓宽视野,增长才干,努力工作,为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落实、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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