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1〕112号 |
颁布日期:2011-04-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中心各进驻单位审批办人员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1〕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务中心各进驻单位审批办人员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市政务中心各进驻单位审批办人员调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派驻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优化审批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有关文件和市政务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驻人员条件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改革开放,能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部门审批业务,对本单位审批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高效优质地完成本单位审批业务工作。
(四)能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及其它现代化办公手段。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科级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外)。
二、派驻人员的调整、退出
(一)派驻人员调整、退出的基本要求
1、派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即拟调整的人员需要在审批办工作至少满一年;
2、服从审批业务需要,人员调整应在保证审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
3、加强岗位交流,进出对等,在同等条件下坚持人员素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时不得以编外人员调换编内人员。
(二)派驻人员变动的类型、办理程序
1、调整
调整是指进驻审批办的人员在审批办的工作期满一年,且派驻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人员轮换,或未达轮换年限,但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留驻审批办开展工作,派驻单位需另行选派人员进行接替的情况。
(1)调整的条件
①派驻人员在审批办的工作期满一年,且派驻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人员轮换的;
②换岗或调出本单位的;
③提拔到本单位其它岗位;
④因年龄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⑤本人健康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⑥因照顾重病亲属或家庭有其它重大困难,无法继续在市政务中心进行工作的;
⑦因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使原有的业务取消、上调或下放,审批办需要调整或撤出部分人员的;
⑧其它情况确需调整的。
(2)人员调整的办理程序
①派驻人员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六个月审核一次,于每年四、十月份进行,各进驻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人员调整计划,并以函件的形式向中心通报拟轮换对象及拟进驻人员的基本情况。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派驻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中心审核同意,派驻单位不能任意轮换派驻工作人员;
②出现人员调整条件中的第②至第⑧项的,人员调整审核时间为调整事由出现之日起;
③人员调整时拟派驻人员应先到审批办熟悉业务一周,原则上不得临时进行人员调整。
2、退回
退回是指审批办工作人员出现本办法规定的退回条件之一的,中心决定给予退回原单位的情形。
(1)退回的条件
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业务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③服务态度差,与申办人发生严重争执,且主要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引起申办人强烈不满的;
④业务能力差,多次办件出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且主要责任在审批办工作人员一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⑥季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⑦出现其它严重情况需要退回的。
(2)退回的办理程序
①中心发出退回函件通知派驻单位;
②派驻单位拟定新派驻工作人员报市政务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对被退回人员作相应处理;
③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④新派驻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被退回的工作人员方可退出。
三、其他
1、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审批办工作人员被退回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三府办〔2010〕2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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