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名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或在灾后有序地做好救灾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第三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地质灾害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通,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较大、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区)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在我市有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武警总队等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地质灾害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县(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组织维护好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社会治安工作。并协调、组织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破坏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的等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灾区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治理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因建设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治理工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市交通局: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以及交通道路上发生地质灾害的交通应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水利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地震灾害分布情况和已发生地震的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降雨情况,参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防灾的研究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市旅游局:负责灾区旅客的撤离和安置工作。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十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汛期遇大雨时要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存在的有可能发生的较、重、特大地质灾害,及时发现和掌握,如有重要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得到地质灾害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指挥撤离路线,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二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地质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三条当突发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情况;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所在县(区)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情况;当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大(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政府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地质灾害达到或超过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及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情况。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地质灾害征兆或发生地质灾害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其地质灾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区)为基础,续报完整。
(二)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立即报送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要迅速查明情况,并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报告应急指挥部,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分布灾情终结公告。
第十五条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组织专家组根据灾害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等调查灾害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治措施。迅速控制或切断地质灾害链,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同级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同级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依法组成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灾害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地质灾害接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对收集的各类地质灾害信息,应客观、真实、及时,不得慌报、瞒报、缓报。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会同交通、医疗卫生、公安、民政、交通、水利等部门做好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程序
(一)发生一般(Ⅳ级)及尚未达到一般(Ⅳ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Ⅲ级)达到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所在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配合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三)当地质灾害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市、省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由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四)当地质灾害达到特大级(Ⅰ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市、省、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县(区)、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全力配合。委托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速报内容
(一)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白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名单
应急
职务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办公室电话
总指挥魏秀鸿副市长8259958
副指挥刘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8221631
王晓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8231318
领
导
成
员周福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8253291
陶继增市公安局副局长8268125
文有值市民政局副局长8236916
梁成桢市财政局副局长8248098
杨理市建设局规划科科长8221564
孙万泉市交通局副局长8311721
马德宏市水利局副局长8307584
姜新宁市卫生局副局长8252653
张美虎市旅游局副局长8248999
杨文科市气象局副局长8616119
邓德纯市地震局局长82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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