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8)203号 |
颁布日期:2008-11-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办发(2008)20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州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政府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冬明春取暖费合作城区及全州各县均不得涨价,维持2007年的收费价格标准。
二、合作城区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引起的取暖费收费标准,先由州物价局核定过渡性建议价格。过渡性建议价格与2007年的收费价格之间价形成的差价部分,由州、市两级财政给甘南合作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贴到位。各县给供暖企业的补贴额,在州财政下达的取暖补贴额度中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今冬明春采暖期内,合作市政府、州物价局要帮助和监督合作供热公司全面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千方百计降低供热成本。
四、州物价局要全程跟踪企业运行和管理情况,本供暖结束后正式核定成本价格。
五、合作市政府要加强对供暖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切实加大管网改造力度,帮助企业积极争取管网改造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全力提高供热质量。同时,要加大力度清理、清除零散供热点,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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