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9-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6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和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制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淘汰落后生产线,坚决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二)黄河兰州段干流、支流的违法排污问题。
(三)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问题。
(四)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上访的挂牌督办案件。
(五)纠正各地出台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
三、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马琦明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并组织开展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定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简报和阶段性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兰州市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规定,凡发现生产、销售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同时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需追究责任的应向监察部门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商、联合办案。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报道清理整顿的典型事例。严格落实《2005年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结合环境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广泛报道对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四)加强考核,强化责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方案,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各县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认真落实。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8月)
各县、区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辖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提出整治措施,及时纠正和整改。在清理近几年重复上访案件的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单位并公开曝光。
(二)整治阶段(8-10月)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格依法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会同新闻媒体记者,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分赴各县、区全面检查整治工作。
(三)验收阶段(11月)
各县、区在总结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巩固成果,查找存在的不足,将整治工作纳入长效管理,并组织推广整治工作先进事迹和做法,查处有关责任人,树立典型,公开报道。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分别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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