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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张政办发〔2010〕291号
颁布日期:2010-10-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利用空飘氢气球渲染庆典气氛、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不断增多,因非法施放或无资格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脱飘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氢气球施放管理工作,明确氢气球施放安全责任,规范施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氢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使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因静电或遇明火发生爆炸。长期以来,人们对在公共场所灌装、销售、施放氢气球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疏于对氢气球的安全管理,致使氢气球爆炸而造成人员伤亡悲剧时有发生。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公共场所灌装、施放氢气球的危害性,站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充灌、施放氢气球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充灌和施放安全。

二、切实加强氢气球施放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氢气球安全施放知识的普及率和覆盖面。要特别宣传氢气的燃烧爆炸特性和使用、施放氢气球极易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性,教育各单位和人民群众自觉做到不经许可不经营、充灌、购买、使用和施放氢气球。同时,要加大氢气球安全施放及事故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切实加强氢气球施放的审批管理

充灌、施放氢气球业务工作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管理,对申请施放氢气球资质及活动的单位进行从严审批。凡从事氢气球充灌、施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气象局会同市公安局,对其安全措施和技术资格进行审查,对合格者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氢气球充灌、施放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由气象部门负责承办。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施放气球资格证》,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在我市范围内充灌、施放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每次充灌、施放前必须到气象部门申报,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出具《资质证》和《资格证》,填报《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气象部门及时予以登记,经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充灌、施放氢气球。对未取得上述两证从事氢气球施放作业的,要依法予以取缔。非我市从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充灌氢气球业务的,须持有关有效证件到市气象局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取得施放氢气球资质的单位,气象部门要通过年检、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凡未参加年检或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充灌施放氢气球。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氢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公司,并督促其到气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系留气球提前3天),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无气象部门的核准批复,严禁施放氢气球;重大节日和喜庆活动,禁止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与使用、施放氢气球的活动;严禁无经营资质单位从事氢气球施放活动,严禁无专业技术上岗证人员从事充灌、施放氢气球工作;严禁用混合气体充灌悬挂气球,严禁施放手持和升空小氢气球。

四、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行政执法,依法规范全市氢气球施放活动。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氢气球施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认定、发放和审验,施放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施放作业活动的审批等职能,并适时组织开展气象行政执法。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氢气销售、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非法生产氢气、违规在居民居住区存储氢气瓶、不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氢气球活动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清理和规范氢气球生产、储存和销售市场,消除安全隐患。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据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占用人行道进行灌装、销售、施放氢气球或利用氢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监管,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告知并配合气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工商局要配合气象部门,对全市从事氢气球施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体营业执照进行复核,没有氢气球施放资质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办理升空氢气球营业执照时,应查验申办单位是否具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无上述两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升空氢气球营业执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氢气球施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氢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非正常运行等事故,施放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气象、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妥善处理。

五、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氢气充灌和使用监管,严格按照《施放气球技术规范》的操作规程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对氢气钢瓶的保管与运输、充灌氢气球现场、施放现场、操作人员、充灌氢气球操作、氢气球施放、系留气球回收、球皮管理、应急安全措施等具体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充灌施放氢气球。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氢气球充灌施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撤除,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施放气球资格证》,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从事氢气球充灌施放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从业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气象、安监、消防、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活动,严格检查从事充灌施放氢气球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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