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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六盘水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府发〔2008〕5号
颁布日期:2008-03-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六盘水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发〔2008〕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业:

市经贸委牵头制订的《六盘水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六盘水市单位GDP能耗

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

(二)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质技监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其中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0户企业,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考核或委托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其余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特区、区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等级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市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特区、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特区、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3.其余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特区、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各县、特区、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特区、区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特区、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特区、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并抄报所在县(特区、区)节能主管部门。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特区、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以上考核奖惩从2008年度开始,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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