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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府办发〔2008〕77号
颁布日期:2008-12-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7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

(2008年—2010年)

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精神,着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0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5号)和《六盘水市“十一五”安全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我市瓦斯治理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效果。市内省属国有煤矿,利用国债资金更换主要通风机、矿井瓦斯抽采泵站、大直径的抽采管路及改造升级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矿井通风能力和瓦斯抽采能力显著提高,监控范围有效提升。同时采取了开采保护层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从根本上减少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率。全市已经建成瓦斯发电站8座。

地方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了县域联网,2008年底将实现市级联网。有151对生产矿井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并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实施瓦斯抽放,部分矿井开始开采保护层,在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和瓦斯治理措施上有了较大改进。新建矿井、技改矿井和整合矿井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起就严格要求,设计必须包含三条井筒、“三条生命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治理、防灭火设计、矿井综合防尘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内容。

但全市煤矿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煤层赋存条件、煤矿业主思想观念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特别是在瓦斯治理与应用方面,差距较大,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矿井瓦斯治理重视不够,存在投入不足或投入后疏于管理。“一通三防”的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不足,对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认知不足和实际操作不到位。地方煤矿已经安装的151套瓦斯抽放泵站,对本煤层封闭式预抽的负压要求和对采空区开放式抽放的管理不到位,以及对泵站、管路、负压等管理不到位,导致预抽没有效果或效果不好。多数地方煤矿没有瓦斯抽采计量手段,无法科学评价瓦斯抽采效果。部分煤矿对瓦斯治理的隐患排除工作流于形式,重视程度不够,自查自改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随意性较大,甚至避重就轻,地方煤矿瓦斯利用还是空白。国有煤矿瓦斯利用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煤矿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抽采率达不到要求,没有完全做到先抽后采、应抽尽抽。国家鼓励瓦斯利用的相关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措施不配套,项目建设滞后,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推进作用,瓦斯超前治理和防治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

(二)发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以煤矿企业为责任主体,强化部门的监管,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健全市、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及煤矿企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管理体系和机构,制定中长期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原则,从煤矿的布局选点到整合煤矿、技改煤矿、新建煤矿,提高准入标准,从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矿井建设到矿井投入生产,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行为,强化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制度执行和监管有效。逐步建立分期建设到全面建设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有效体系,逐步实现长治久安。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52680万立方米,瓦斯利用总量超过19380万立方米,建成27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从明显好转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瓦斯事故控制指标: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9起,死亡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2009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9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8人以内。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8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

抽采利用规划目标: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39950万立方米(地方:30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36950万立方米),利用8480万立方米(地方:3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8480万立方米);2009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48470万立方米(其中,地方:44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44070万立方米),利用12823万立方米(地方:9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11923万立方米);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52680万立方米(其中,地方:53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47380万立方米),利用19380万立方米(地方:15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17880万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可靠)。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必须确保达到“通风可靠”的要求:即“系统优化、风路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整合煤矿和新建、改扩建、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煤矿或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煤矿地面风井必须安设有同等能力和型号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实现独立通风。

2.矿井所有通风系统必须进行简化和优化,使通风系统更加高效合理和稳定可靠。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其位置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位置、质量、强度、防逆流装置和使用管理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矿井风量计算制度、矿井风量计算细则、测风制度、通风系统分析制度、矿井调风制度、通风设施施工监督及检查维护制度、采空区气体分析制度、闭内外温度压差定期检测报告和分析制度、矿井排放瓦斯等制度,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的风量和各类通风参数符合要求,杜绝循环风、角联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尽量减少无计划排放瓦斯。

3.所有生产矿井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编制“五年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季度和月度采掘作业计划。同时编制安全措施工程计划、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计划和矿井瓦斯抽放计划及确保实施计划的措施,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和矿井能力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和突击生产。

4.坚持正规开采。所有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实施开采并按规定留设各类保安煤柱,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改革急倾斜煤层的巷道布置方式,禁止使用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立眼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禁止存在局扇供风采煤。

5.确保风量充足和风流稳定。矿井有效风量、采掘工作面、各供风场所和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其风速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建立通风系统调整制度,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供风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筒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确保风流稳定。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强制安装大功率的局部通风机和风机自动变频调速装置。

6.建立并落实每季度对通风系统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以及矿井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限期进行整顿。

(二)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保护有效和抽采达标(抽采达标)。

1.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在此基础上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建立瓦斯抽采计量考核奖惩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治理瓦斯。

2.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

3.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坚持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坚持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坚持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系统季度分析处理制度并实施。矿井瓦斯抽采能力要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从而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4.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加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审查和抽采瓦斯管理。

2009年地方煤矿中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安设地面永久性封闭式瓦斯抽放系统和开放式瓦斯抽放系统,实现开放式、封闭式系统分开运行。实施巷道底(顶)板瓦斯预抽和本煤层瓦斯抽采等多种方式封闭式抽采瓦斯,采掘工作面抽采后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完善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

1.集团化管理的煤矿企业和所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调度室,并安排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和调度员24小时值班。调度室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在调度室,并同时安排监控人员值班,与调度值班实现联合值守。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安全监控系统采用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装备齐全即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试验、调校和校核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瓦斯传感器要按规定调校,即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在瓦斯超限报警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面及其控制范围的设备电源。立即停止采掘生产活动,撤出人员。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加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建设。2008年,全市各煤矿企业,各县、特区、区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并实现市级联网,2009年,市级网络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3.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各县、特区、区编制逐年实施计划,到2010年凡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必须装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四)严格安全管理,实现管理到位(管理到位)。

1.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确保责任明确。要健全以煤矿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制定和实施体系,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层管理人员、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要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瓦斯抽采规范》等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瓦斯治理经验、先进的瓦斯治理理念和先进的瓦斯治理技术。

2.确保制度完善和执行有力。要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灭火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井管理层、执行层(包括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和每个岗位;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督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对通风系统工程、瓦斯治理工程、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与利用系统定期分析排查,对各系统存在的隐患要由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督办,整改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矿隐患排除工作(隐患排除)。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采取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瓦斯“零超限”管理和煤矿分类管理等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以上瓦斯事故。隐患排除上要做到“四明”,即明确隐患内容、明确排除时间、明确责任人、明确投入。市县两级都要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制度,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瓦斯治理和利用水平。

(六)全力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

l.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省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煤矿瓦斯利用工作。

2.在全市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求,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和“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煤炭、发改、供电、安监、环保、科技等部门要研究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制定、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的措施和办法,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扶持。

4.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

5.从现在起,凡已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利用。

6.现有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

2008年争取新增1对大中型矿井(土城矿)实现瓦斯发电,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2009年,争取建成1座瓦斯液化站(玉舍煤业),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在2010年,新增2对大中型矿井实现瓦斯发电(响水煤矿、松河煤矿),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力争盘县红果新县城实现瓦斯民用。

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方案

根据全市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到2008年底,市及各县、特区、区和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门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阶段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的目标,做到思路清析,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扎实抓好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及利用的各项工作。

到2010年底,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提前进入国家规定的第三阶段,建立起全面、完善可靠的瓦斯防治体系;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杜绝5人以上的瓦斯伤亡事故;其他煤矿企业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2010年力争在盘县实施小城镇瓦斯民用试点工程,在钟山区实施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示范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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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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